近年來,政府采購工作在國家推行“放、管、服”改革的大環境下,我省政府采購監管方式已于2015年從事前審批審核轉到事中事后監管。
2015年省財政廳將政府采購業務系統中事前采購審批功能(包括采購預算的審核、采購方式的選擇、招標文件的確認、采購公告公示以及合同備案的審核)由采購管理部門端口調整到采購人端口,全省新增了主管部門審核賬號,審批權限下放至各主管部門,區財政采購辦沒有行政審批權限,工作重點轉入事中事后監管,進一步明確了采購人的主體責任。
進一步突出事中、事后管理。
一是堅持事后采購合同的備案管理。按照規定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,要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。在采購合同簽訂結束后,及時跟蹤監督檢查,加強對采購合同的備案管理。
二是加大事后監督檢查和處理力度。對采購單位嚴要求,對采購項目信息進行核對效驗,對全區政府采購項目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。對代理機構強監管,加強依法對代理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專項檢查。對供應商重處罰。對供應商存在串標、圍標,不按規定簽訂合同、擅自變更、中止或終止采購合同、不依法履約等違法違規行為,堅持頂格處罰的原則,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、罰款、列入黑名單等行政處理決定。
三是規范事中事后投訴舉報處理的程序。嚴格按照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》(財政部94號令)文件執行。